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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美化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无锡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的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工地围挡以及交通工具,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投影、灯箱、霓虹灯、模型、充气装置、布幅、招贴、升空器具等为载体,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包括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和公益户外广告设施;商业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和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
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在经营者登记注册地址及合法经营场所设置的,发布其名称、标识、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内部经营信息、经营理念等自身信息的户外广告设施。
经营性户外广告设施,是指除自设性户外广告设施以外的其他商业户外广告设施。
公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户外广告设施。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店招标牌设施,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标识、字号、商号的户外招牌、标牌、标志的设施。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有偿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应当坚持规范有序、整洁美观、兼顾个性的原则。第七条 市、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管理工作。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辖区内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备案等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公安、交通运输、市政园林、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 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设置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第九条 市、市(县)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根据城市总体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明确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位置等内容,并规划一定比例公益户外广告。第十条 市、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根据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详细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位置、形式和规格等内容。第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容貌标准、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编制店招标牌设施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编制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相关规划,应当征求专家、行业协会、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第十三条 鼓励新建、改建商业建筑同步设计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施设置方案。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及相关设置规划要求。
禁止下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行为:
(一)利用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交通执勤岗设施、道路隔离栏、高架轨道声屏障、人行天桥护栏、道路及桥梁防撞墙(含栏杆)、声屏障设置;
(二)在国家机关、文化教育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及其控制地带(自身宣传、公益宣传除外)设置;
(三)在危房或者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位置设置;
(四)在10米以下或者25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屋顶设置;
(五)在道路中分带、侧分带,行道树绿带或者侵占湖泊、湿地等设置;
(六)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的使用;
(七)依法应当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维护市容整洁、美观,促进户外广告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
(一)利用公共或者自有场地的建筑地、构筑物、空间设置的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橱窗、招牌等广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三)以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等从事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户外广告活动。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绿化、风景名胜和交通、消防安全。第五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对从事户外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确定设置户外广告的地区、路段和设置要求,审核重要地区、重要路段和50平方米以上(不含本数,下同)的户外广告。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对50平方米以上户外广告的设置进行审核和对张挂、张贴户外广告审核管理。并对破损、残缺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依法进行查处。
城建、市政园林、公用事业、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不得发布户外广告。第二章 发布规划第七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八条 户外广告使用文字、汉语拼音、商标、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置、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置、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影响道路畅通、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五)利用电力杆、电讯杆、电车杆、路灯杆的;
(六)利用违章建筑、危房及其它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和设施的;
(七)利用人行道、城市广场(商业街、步行街除外)、绿化带等公共场地设置招牌广告的(包括企业名称指示牌);
(八)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设置烟草广告的;
(九)非商业区内的建筑外墙、裙楼、楼顶、栏杆及围墙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第十条 严格控制在市区道路上设置路牌广告。在商业街道、步行街占道设置路牌广告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在本市中山路、环市路、北京路、上九路、下九路、长堤路、农林下路、暑前路、环市路、江南大道、天河路、洪德路等重点商业街区设置户外广告的,鼓励用霓虹灯形式。第十一条 严格控制在下列地段和场所占道设置户外广告的数量:
(一)广州火车站、广州火车东站、机场;
(二)海珠广场、天河体育中心、珠江新城;
(三)东风路、解放路、流花路;
(四)收费站、桥梁、高架桥、桥墩、人行天桥(广告集资的除外)。
在上述地方设置长期固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采用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脑画等形式。第十二条 人行天桥的户外广告设置必须以通透、霓虹灯形式,占用面积不得超过桥体本身。第十三条 装饰性灯饰用于经营性户外广告的,纳入户外广告管理。第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设置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广告牌距离10千伏高压导线净距不得小于1.5米;
(二)广告牌距离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米;
(三)广告牌外沿距离建(构)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8米;
(四)广告牌距离地面不得低于4.5米,设在有上盖的人行道上方的,距离地面不得低于2.8米;
(五)市区内街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六)户外广告的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广州地区电气设置装置规程》的规定和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七)横额、标语和张挂不能横跨马路;张挂期限不得超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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