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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转业是指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转到地方,由国家统一安排工作。而复员是指军队的军官、文职干部、志愿兵退出现役以后,回参军地区或者服役所在地安置,国家不包分配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三条 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义务兵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一次性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服现役期间平时获得二等功以上荣誉或者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荣誉以及属于烈士子女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
第五十四条 对退出现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予以妥善安置。军士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军士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作退休安置。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军士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根据本人自愿,也可以选择自主就业。军士退出现役,不符合本条第二款至第五款规定条件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自主就业方式予以妥善安置。
第五十五条 对退出现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其安置方式的适用条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复员、退伍、转业是针对现役军人退出现役后的称谓。
1、退伍
是指服役满义务期限的士兵(亦称为义务兵)退出现役。在1984年修订的《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期限为:陆军三年;海、空军四年,服役期满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超期服现役,超期服现役的期限:陆军1~2年,海、空军1年。超期服役期满,条件合格,本人自愿,可选改为志愿兵。《兵役法》修订后,义务兵服役期限为2年。
2、复员
复员是一种过去式称谓,现在不存在复员军人一说。只是一些地方民间沿用了称呼而已。
复员军人:是指符合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本人自愿作为复员安置,以及有严重错误丧失干部条件不宜作转业安排,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3、转业
是指军官和志愿兵(士官、军士)退出现役的称谓。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转业的志愿兵(军士服役期满12年以上)和军官,均有属地退役军人事务局统筹,志愿兵由地方人社部门安置;军官由地方人事部门安置。
退役和退伍的区别
退伍指的是退出队伍。它不单单可以用在军队中,还可以用在任何队伍中。像鲁迅的《二心集》中就有队伍中有人退伍的描写。不过随着现代人文法习惯的发展和演化,很多人已经不用“退伍”这个词来形容离开队伍了,所以退伍也就成为了军人离开军队的专有名词。
退役指的是退出现役,这个役主要指有官方身份的组织,一般指军队和运动员。与此同时,“退役”这个词还不单单指人,它能代表任何退出了国家官方组织的存在。像运动员可以称退役,军人可以称退役,过时的武器被新武器替代了也可以称为退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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